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教材P193 )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①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②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③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④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3)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教材P194)
如果注冊會計師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則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
包括但不限于:
①注冊會計師針對該信息執行的審計程序;
②項目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咨詢情況;
③項目組成員和被咨詢人員不同意見的解決情況。
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工作的性質(掌握基本觀點,教材P197)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工作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審計報告日前后一定時間完成:
1.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注冊會計師應完成所有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適當的審計結論。
2.在審計報告日后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重點掌握,教材P197)
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變動的主要內容
1.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3.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相關說明】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需要嚴格區分為歸檔期間的變動和歸檔期后的變動,這種變動屬于性質完全不同的內容,具有原則性的劃分,屬于重點難點考試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歸檔期后的變動(重點掌握,教材P199)
1.歸檔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變動的兩種情形和內容
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報告歸檔之后不需要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增加,如果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2.歸檔期后變動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記錄內容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審計檔案分類
會計師事務所將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
定義 | 舉例 | |
永久性檔案 |
記錄內容相對穩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
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章程、重要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等 |
當期檔案 |
記錄內容經常變化,主要供當期和下期審計使用的審計檔案 |
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
.審計工作底稿歸檔期限(準確掌握)
【相關鏈接】CSA第1131號: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后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并完成歸整最終審計檔案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六十天內。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后的六十天內。
第十八條,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應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檔案保存期限(準確掌握)
【相關鏈接】CSA第1131號: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安排復核工作時,應當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這一原則,確定有關復核責任的政策和程序。
2.項目組內部復核的事項(掌握基本內容,教材P200)
(1)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5)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已得到適當記錄;
(6)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7)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已經實現。
3.項目組內部復核人員的職責(掌握基本內容,教材P200)
(1)應當知悉并解決重大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2)考慮會計和審計問題的重要程度;
(3)必要時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4.項目組內部復核的要求(準確掌握,教材P200)
(1)復核工作應當至少由具備同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
(2)復核時應當考慮是否按照具體的審計計劃執行審計工作;
(3)審計工作和結論是否予以充分記錄;
(4)所有重大事項是否已經得到解決或在審計結論中予以反映;
(5)審計目標是否已實現;
(6)審計結論是否與審計工作的結果一致并支持審計意見。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含義(準確掌握,教材P200)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相關鏈接】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第十八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適用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上市實體,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債券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報價或掛牌,或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類似機構的監管下進行交易的實體。
第二十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是指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人員、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由這類人員組成的小組。
2.項目合伙人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中的責任(重點掌握,教材P200)
(1)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已委派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2)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討論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包括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中識別的重大事項;
(3)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相關鏈接】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第十四條,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
如果項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上簽字,本準則對項目合伙人作出的規定也適用于該簽字注冊會計師。
3.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評價的事項(準確掌握,教材P200)
(1)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2)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例題5·多選題】審計項目組內部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逐級進行復核。以下符合項目組內部復核要求的有( )。
A.項目合伙人對助理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詳細復核
B.項目合伙人對重要會計賬項的審計、重要審計程序的執行以及審計調整事項進行復核
C.項目合伙人對審計過程中的重大會計問題、重點審計領域及重要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D.項目合伙人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已經復核的事項進行最后把關
【答案】ABC
【解析】選項D不恰當。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獨立于審計項目組,是審計項目外部復核,而項目合伙人的復核是內部復核,對于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和特別風險領域審計業務來說,業務質量控制準則要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項目合伙人復核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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