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免責事由(第七條,重點掌握)
1.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 民法學界一般采納“四要件”來界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
2. 事務所的“四要件”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具體情況來說,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界定“四要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實報告;
(2)利害關系人遭受了經濟損失;
(3)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簡稱“因果關系”);
(4)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
3.抗辯事由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滿足上述規定,則可以提出抗辯。
4.免責情形(重點掌握)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五種情形: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其中,上述第(1)、(2)和(3)屬于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第(4)和(5)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例題6·多選題】ABC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表,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標準審計報告。2013年4月30日媒體曝光甲公司對外披露的2012年財務報表存在嚴重高估當年資產和利潤的虛假信息,投資者X、Y、Z等因購買甲公司股票而遭受經濟損失,并將甲公司和ABC會計師事務告上法庭。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如果ABC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將可免除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 。
A. ABC事務所嚴格按照審計準則要求承接和執行審計并保持了必要的謹慎,但甲公司管理層與治理層串通舞弊導致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甲公司重大舞弊
B. 項目合伙人確認甲公司銀行存款是否存在時是通過銀行詢證函回函予以確認的,事后發現該銀行出具的是虛假回函
C.項目組成員A負責對甲公司存貨監盤,由于部分存貨資產存放于境外,A注冊會計師未前往實施監盤,而是通過對甲公司存貨永續盤存記錄的分析來確認該部分存貨資產的存在
D.項目組成員B負責對甲公司應收賬款函證,審計工作底稿能夠證明應收賬款函證過程遵循了函證審計準則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的情形表明事務所存在過失。根據存貨監盤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對于重要存貨資產應當實施存貨監盤,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盤則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審計程序,項目組成員A雖然對甲公司存貨永續盤存記錄的分析,但該審計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屬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失行為,不能免除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選項A、B、D均符合《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
九、減責事由(第八條,重點掌握)
利害關系人明知報告不實而仍然使用報告并受到損失的,其損失與不實報告之間可以說是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十、無效免責(第九條,重點掌握)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用途已為法律法規所規定,事務所無權限定審計報告的用途。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是無效免責。
十一、賠償順位(第十條,重點掌握)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如果多個責任主體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且存在補充責任,則需要確定這些責任主體之間的賠償順序。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從事了相關交易,導致了損失,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而且在事后未補足的前提下,他們之間的賠償順位可以表述為:
(1)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簡稱“第一賠”);
(2)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簡稱“第二賠”);
(3)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簡稱“第三賠”)。
十二、侵權賠償責任范圍(第十條,重點掌握)
1.故意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故意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連帶責任時,沒有最高賠償額的限定,事務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由具體案件中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數額和其他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決定。
2.過失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事務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該審計報告中的不實審計金額。
十三、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重點掌握)
1.分支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屬于事務所的組成部分,其民事責任由事務所承擔;2.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事務所未經審判被擅自追加為被執行人無效(第十二條,重點掌握)
1.法院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等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不具有特定的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未經審判擅自追加事務所為被執行人,強制執行事務所財產,屬于無效行為;
2.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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