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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_審計_新版教材主要內容框架(附真題)-第三章
第三章 審計證據
一、審計證據的性質 |
1.審計證據的含義 |
(1)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 | |
(2)其他信息 | |||
2.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 ||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
①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 ||
②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 |||
③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 |||
④評價充分性和適當性的特殊考慮 | |||
二、審計程序 |
1.審計程序的作用 | ||
2.審計程序的種類 |
(1)檢查 | ||
(2)觀察 | |||
(3)詢問 | |||
(4)函證 | |||
(5)重新計算 | |||
(6)重新執行 | |||
(7)分析程序 | |||
三、函證 |
1.函證決策 |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 |
(2)函證程序針對的認定 | |||
(3)實施除函證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 | |||
2.函證的內容 |
(1)函證的對象 |
①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 |
②應收賬款 | |||
③函證的其他內容 | |||
(2)函證程序實施的范圍 | |||
(3)函證的時間 | |||
(4)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 |||
3.詢證函的設計 |
(1)設計詢證函的總體要求 | ||
(2)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
①函證的方式 | ||
②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 | |||
③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 |||
④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 |||
⑤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 |||
(3)積極與消極的函證方式 |
①積極的函證方式 | ||
②消極的函證方式 | |||
③兩種方式的結合使用 | |||
4.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
(1)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 ||
(2)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 |||
(3)積極方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 |||
(4)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 | |||
(5)評價函證的可靠性 | |||
(6)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 |||
四、分析程序 |
1.分析程序的目的 | ||
2.用作風險評估程序 |
(1)總體要求 | ||
(2)在風險評估程序中的具體運用 | |||
(3)風險評估過程中運用的分析程序的特點 | |||
3.用作實質性程序 |
(1)總體要求 | ||
(2)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 | |||
(3)數據的可靠性 | |||
(4)評價預期值的準確程度 | |||
(5)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 |||
4.用于總體復核 |
(1)總體要求 | ||
(2)總體復核階段分析程序的特點 | |||
(3)再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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