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程序
(一)檢查
1.檢查的定義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2.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即審計測試的“順查”和“逆查”。
【鏈接】請對照教材表9-3第1行第4列(“逆查”)、表9-3第2行第4列(“順查”)理解。
(二)觀察
1.觀察的定義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2.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三)詢問
1.詢問的定義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詢問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的特征(掌握基本觀點)
(1)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
(2)對詢問的答復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復為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4)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5)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四)函證
1.函證的定義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函證適用情形(掌握基本觀點)
(1)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2)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適用于對協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1.分析程序的定義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程序適用情形(掌握基本觀點)
(1)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3)對已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對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具體審計程序與認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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