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識別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
如果識別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相關情況是否能夠證實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的存在。
(二)識別出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重大關聯方交易
1.立即將相關信息向項目組其他成員通報。
2.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關聯方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管理層識別與新識別出的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所有交易,以便注冊會計師作出進一步評價,并詢問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為何未能識別或披露該關聯方關系或交易。
3.對新識別出的關聯方或重大關聯方交易實施恰當的實質性程序。
4.重新考慮可能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其他關聯方或重大關聯方交易的風險,如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5.如果管理層不披露關聯方關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因而顯示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評價這一情況對審計的影響。
(三)識別出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方交易
1.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如有)
如果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1)交易的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為了隱瞞侵占資產的行為;
(2)交易條款是否與管理層的解釋一致;
(3)關聯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2.獲取交易已經恰當授權和批準的審計證據
如果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方交易經管理層、治理層或股東(如適用)授權和批準,可以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證據,表明該項交易已在被審計單位內部的適當層面進行了考慮,并在財務報表中恰當披露了交易的條款和條件。
如果存在未經授權和批準的這類交易,且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或治理層進行討論后仍未獲取合理解釋,則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對其他類似性質的交易保持警覺。
(四)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作出認定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關聯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同時就關聯方交易為公平交易的披露進行評價。評價管理層如何支持這項認定,可能涉及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
(1)考慮管理層用于支持其認定的程序是否恰當;
(2)驗證支持管理層認定的內部或外部數據來源,對這些數據進行測試,以判斷其準確性、完整性和相關性;
(3)評價管理層認定所依據的重大假設的合理性。
評價會計處理和披露
當按照《中閏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1.識別出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2.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導致財務報表未實現公允反映。
其他相關審計程序
(一)獲取書面聲明
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關聯方作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下列書面聲明:
1.已經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全部已知的關聯方名稱和特征、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2.已經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了恰當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二)與治理層溝通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審計工作中發現的與關聯方相關的重大事項。
與關聯方相關的重大事項的例子包括:
1.管理層有意或無意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關聯方關系或重大關聯方交易。溝通這一情況可以提醒治理層關注以前未識別的重要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
2.識別出的未經適當授權和批準的、可能產生舞弊嫌疑的重大關聯方交易。
3.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披露重大關聯方交易方面存在分歧。
4.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有關禁止或限制特定類型關聯方交易的規定。
5.在識別被審計單位最終控制方時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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