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區(qū)分三種稅在什么時候使用
(四)稅率的運用(重點,涉及到計算)
1. 進出口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 進口貨物到達前,先行申報的,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 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應按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 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4)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 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予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6) 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稅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7) 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8) 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征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第三節(jié) 原產地規(guī)定(上海輔導要求熟悉)
我國原產地規(guī)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家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一、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主要涉及到礦產品和動物
二、 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口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
“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shù)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2個條件:j增值比例;kHS前四位編碼有一位變化的)
第四節(jié) 關稅完稅價格(掌握)
關稅的計稅依據(jù)
出口國 途中 進口國
貨價 + 出口稅及離岸 + 運輸費、保險費 +關稅+費用+利潤+增值稅=含稅
前一切費用 離岸后到岸前 及消費稅 批價
的一切費用
FOB(離岸價)
CIF(到岸價)
C(成本)I(保險)F(運費)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根據(jù)《海關法》,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貨物的貨價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并按《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guī)定調整后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1.對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的要求(原則、規(guī)則說明)
(1) 確實成交
(2) 價格可確定
(3) 價格應該是完整的
(4) 不能因特殊關系影響價格
2.對實付或應付價格進行調整的有關規(guī)定
“實付或應付價格”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總額,即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成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全部款項。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j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k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l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m可以按照適當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于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或有關方的下列貨物或服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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