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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教材中對納稅人納稅地點的講解,分別在不同的稅種里,甚至在同一稅種的不同地方都有所講解,但并不便于歸納記憶,現將教材中所出現的納稅地點作一總結。
1.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4)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2.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
3.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8)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勞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9)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①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
②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⑤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⑥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1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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