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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 | 特點:一項銷售涉及兩個稅種的經營范圍,但兩種行為必須有從屬關系,這是區別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關鍵。 | (1)以貨物銷售為主的納稅人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 (2)以營業稅經營行為為主的納稅人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特點: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二者之間無從屬關系。 |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交增值稅。 |
備注 | (1)多種經營行為按規定交增值稅時,銷售額為全部銷售額合計;符合扣除規定的進項稅同樣允許扣除。(2)納稅人兼營減免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減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 | |
提示 | 納稅人從事多種經營的情況時有發生,考生要熟練掌握這部分內容,復習時,主要把握住三個要點:(1)判定經營行為的性質;(2)掌握征什么稅;(3)如何計算。 |
示例】
1.混合銷售與兼營是為了區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界限而作的規定,其區別在于( )。
A.混合銷售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兼營是指同一納稅人既有工業生產,又有商業批發、零售
B.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生,而兼營則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
C.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兼營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生
D.混合銷售中銷售貨物與非應稅勞務同時發生在同—購買者身上,而兼營中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則不同時發生在同—購買者身上
【答案】 CD 【解析】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兼營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生,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它的購買方為同一個人,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2.納稅人下列行為中,屬于應征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的有( )。
A.某運輸公司從甲地運輸一批木材到乙地并銷售給某貿易公司
B .某鋁合金生產企業,銷售一批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
C. 某照相館在拍照的同時銷售鏡框
D .某汽車修理廠銷售汽車配件并提供修理服務
【答案】AB【解析】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C項屬于兼營行為,D項銷售汽車配件與提供修理服務都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
3.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定,下列混合銷售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有( )。
A.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
B.鋁合金廠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
C.賓館提供餐飲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D.建材商店銷售建材并負責上門安裝
【答案】 BD 【解析】 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賓館提供餐飲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屬于征稅營業稅的行為。對于營業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4.某木地板銷售公司為賣木地板而提供上門安裝服務。本月銷售額為20萬元,收取的安裝費為1萬元。該公司應將安裝費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
【答案】√
【解析】此題涉及的是混合銷售行為的判斷。分析此類問題時,首先確定應稅主體的主業是應納增值稅的還是應納營業稅的;其次,二者行為之間是否有緊密聯系。若主業為應納增值稅的,為主業所帶“副業”提供勞務,視為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相反如果主業是應納營業稅的,為主業所帶“副業”提供的為應納增值稅的行為,該類混和銷售行為,視為非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5.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2006年CPA試題
A.建材商店在銷售建材的同時又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服務。
B.汽車建造公司在生產銷售汽車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
C.塑鋼門窗銷售商店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安裝服務。
D.電信局為客戶提供電話安裝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所安裝的電話機。
【答案】C 【解析】A選項表述的是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裝飾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屬于增值稅的兼營行為;B選項表述的是增值稅納稅人即銷售貨物、又提供增值稅修理勞務,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D選項表述的是營業稅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銷售了貨物,二者之間有直接的從屬關系,屬于是營業稅的混和銷售行為。只有C選項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6.某酒店客房中備有香煙、白酒等單獨向客人收費的高檔消費品。本月該酒店客房收入30萬元,該消費品銷售收入為2萬元。該酒店應一并繳納增值稅。( )
【答案】×
【解析】因酒店為應納營業稅的主體,客房中附帶高檔消費品,其銷售額并入營業額,一并征收營業稅。
7.某汽運公司銷售鋼材一批,負責運輸并收取運費。該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營業稅。 ( )
【答案】×
【解析】注意: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8.增值稅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其各自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 )
【答案】√
【解析】在兼營行為中,納稅人從事增值稅的應稅活動與從事營業稅上的應稅活動間并無直接的關聯,這與混合銷售行為具有明顯的區別。此規定的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均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造成少納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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