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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難點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
一、稅法的概念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為稅收“三性”,即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
二、稅收法律關系
總體上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1.權利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2.權利客體
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稅收法律事實可以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是同國家利益及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相聯系的。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首先,稅法構成要素既包括實體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稅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單行稅法都共同具備的,僅為某一稅法所單獨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內容,不構成稅法要素,如扣繳義務人。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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