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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是總分支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現為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現為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現為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1、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以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現為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般納稅人的輔導期一般不應少于6個月。
(四)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及管理
第四節 稅率與征收率
一、基本稅率:17%
自2009年1月1日起,將部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原來的13%低稅率恢復到17%,如銅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鎳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純氯化鈉、未焙燒的黃鐵礦、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鋇(重晶石)等等。
二、低稅率: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零稅率
大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
四、征收率
(一)一般規定:3%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第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②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③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2.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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