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宋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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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監盤程序
請你們對照教材看一遍,沖刺班講義的本部分內容也可以對照教材看一遍,存貨監盤是全世界審計界公認的重要審計程序,環節很細化。
大的環節有四個:
一、監盤前,獲取有關資料,以編制存貨監盤計劃
二、監盤中,實施觀察和檢查程序
三、監盤后,復核盤點結果,完成存貨監盤報告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審計程序 |
索引號 |
一、監盤前,獲取有關資料,以編制存貨監盤計劃 | |
1.復核或與管理層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
略 |
2.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和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價其盤點時間是否合理。 (1)如盤點日和資產負債表日不一致,應當考慮兩者的間隔情況,評價對內部控制的信賴能否將盤點日的結論延伸到資產負債表日; (2)確定采用實地盤存制時盤點日是否與資產負債表日一致; (3)確定對存放在不同地點的相同存貨項目是否同時盤點。 |
略 |
3.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計劃存在缺陷,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
略 |
4.完成被審計單位盤點計劃調查問卷。 |
略 |
5.了解存貨的內容、性質、各存貨項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 |
略 |
6.了解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 |
略 |
7.評估與存貨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和重要性。 |
略 |
8.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盤工作底稿。 |
略 |
9.與管理層討論以前年度存貨存在的問題以及目前存貨的狀況。 |
略 |
10.考慮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 |
略 |
11.如存在特殊存貨,考慮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
略 |
12.編制存貨監盤計劃,并將計劃傳達給每一位監盤人員。 |
略 |
二、監盤中,實施觀察和檢查程序 | |
13.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觀察盤點現場: (1)確定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 (2)確定存貨是否附有盤點標識。 對未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
略 |
14.檢查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 (1)取得其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 (2)確定這些存貨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 (3)確定這些存貨未被納入盤點范圍。 |
略 |
15.在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盤點時進行觀察: (1)確定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 (2)確定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3)關注存貨發送和驗收場所,確定這里的存貨應包括在盤點范圍之內還是排除在外; (4)關注存貨所有權的證據,如貨運單據以及商標等; (5)關注所有應盤點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
略 |
16.檢查已盤點的存貨: (1)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 (2)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的完整性。 |
略 |
17.對以包裝箱等封存的存貨,考慮要求打開箱子或挪開成堆的箱子。 |
略 |
18.當發現重大盤點錯誤時,考慮擴大監盤范圍。 |
略 |
19.對于那些沒有盤點的其他項目,復印或列出明細信息,以便它們能與存貨清單一致。 |
略 |
20.對檢查發現的差異,進行適當處理: (1)查明差異原因; (2)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 (3)如果差異較大,應當擴大檢查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
略 |
21.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
略 |
22.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區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 |
23.對特殊類型的存貨,考慮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
略 |
24.獲取盤點日前后存貨收發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1)存貨采購截止: 1)查盤點日前最后的與盤點日后最前的 張入庫單或驗收報告, 確定截止是否正確; 2)如有必要,選擇重要存貨項目,核對其在盤點匯總記錄和會計記錄中的數量,確定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當; 3)如果被審計單位期末存貨明細記錄可以依賴,將從驗收報告中選取的樣本與永續盤存明細記錄核對一致; (2)存貨銷售截止: 1)檢查盤點日前最后的與盤點日后最前的 張出庫單或發運報告,確定截止是否正確; 2)如有必要,選擇重要存貨項目,核對其在盤點匯總記錄和會計記錄中的數量,確定范圍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當; 3)如果期末存貨明細記錄可以信賴,將從發運報告中選取的樣本與永續盤存明細記錄保持一致; (3)在途貨物及部門間流動截止: 1)檢查盤點日前后一段時期的文件樣本,包括截止期前最后的和截止期后最前的 份文件; 2)如有必要,選擇重要存貨項目,核對其在盤點匯總記錄和會計記錄中的數量,確定范圍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當。 |
略 |
三、監盤后,復核盤點結果,完成存貨監盤報告。 | |
25.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己盤點。 |
略 |
26.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取得并檢查巳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的盤點表單及號碼記錄: (1)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 (2)如盤點表未預先編號,記錄已使用盤點表的數量或進行復印; (3)提請被審計單位劃去盤點表上所有空白部分; (4)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己收回; (5)與存貨盤點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6)必要時,將盤點表上的事項與檢查記錄進行核對。 |
略 |
27.取得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形成存貨盤點報告(記錄),完成存貨監盤報告: (1)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2)確定盤點結果匯總記錄中未包括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貨物; (3)選擇盤點結果匯總記錄中的項目,查至原始盤點表,以確定沒有混入不應包括在內的存貨項目; (4)選擇價值較大的存貨項目,和上期相同項目的庫存數量比較,獲取異常變動的信息。 |
ZI5-1 ZI5-2 |
28.如果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一致,且被審計單位使用永續盤存記錄來確定期末數,應當考慮對永續記錄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并作必要的監盤。 |
ZI5-3 |
29.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出正確的記錄;編制存貨抽盤核對表,將盤點日的存貨調整為資產負債表日的存貨,并分析差異。 |
ZI5-4 |
30.在永續盤存制下,如果永續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查明原因并檢查永續盤存記錄是否已作出適當的調整。 |
略 |
31.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
略 |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 |
32.如果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下列替代審計程序: (l)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2)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3)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
略 |
33.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托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評估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 (3)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略 |
34.對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 (2)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
ZI6 |
35.當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 (1)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 (2)復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3)檢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4)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 |
略 |
36.確定存貨監盤的審計結論。 |
ZI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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