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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方法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混合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經典例題】某卷煙廠本月銷售卷煙200箱(200支/條,1箱5萬支,250標準條/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8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200×150+200×250×80×45%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250×80×17%
四、計稅依據特殊規定
(一)卷煙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
調撥價格是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計稅調撥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2000年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核定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按其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45%)
不進入省和省以上煙草交易所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
沒有調撥價格的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二)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經典例題】某小汽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月份將生產的某型號小汽車10輛,以每輛出廠價12000元(不含增值稅)給自設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門市部又以每輛18000元(含增值稅)售給消費者。小汽車生產企業6月份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為:
【解析】(1)小汽車適用消費稅稅率5%
(2)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18000×10÷(1+17%)×5%
=153,846.15×5%
=7,692.31(元)
(三)納稅人用于①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②投資入股和③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交增值稅按照近期的平均價格或租價。
【經典例題】某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化妝品按30%稅率交消費稅。銷售化妝品50萬元,本月拿200盒化妝品換生產資料。最高價為每盒200元,最低價每盒為160元,中間平均價為每盒180元。(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
【解析】消費稅:50×30%+200×200÷10000×30%=16.2(萬元)
增值稅:50×17%+160×200÷10000×17%=9.099(萬元)
(四)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五)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有兩種情況: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
2.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經典例題】某酒廠2008年12月銷售糧食白酒10000斤,售價為8元/斤,隨同銷售的包裝物價格5000元;本月銷售禮品盒6000套,售價為300元/套,每套包括糧食白酒2斤、單價80元,干紅酒2斤、單價70元。該企業12月應納消費稅多少元。(題中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價格)
【解析】納稅人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銷售額也從高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該企業12月應納消費稅=〔(10000×8+5000)×20%+10000×0.5〕+6000×300×20%+6000×4×0.5=22,000+360,000+12,000=3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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