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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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資源稅基本原理
一、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稅,屬于對自然資源占用課稅的范疇。
二、資源稅征收的理論依據(jù)
征收資源稅的最重要理論依據(jù)是地租理論。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三、資源稅計稅方法
由于資源稅的課稅對象主要為計量單位標準的礦產資源,因此在對資源征稅時,往往采用從量定額的征收方法,不僅計算簡單,而且便于管理。
四、資源稅的作用
1.促進企業(yè)之間開展平等競爭。
2.促進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
3.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
第二節(jié)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
1.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生產或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而對進口應稅資源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不征資源稅。相應的對出口應稅產品也不退(免)已納的資源稅。
2.資源稅是對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移作自用時一次性征收,而對已稅產品批發(fā)、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資源稅。
3.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符合規(guī)定的中國企業(yè)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以外)。
4.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只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5.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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