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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計稅依據
一、計稅銷售額規定: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經典例題】一位客戶向某汽車制造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訂購自用汽車一輛,支付貨款(含稅)250800元,另付設計、改裝費30000元。該輛汽車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裝物押金收入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二、銷售數量規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數量。
【經典例題】 2007年
下列各項中,符合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規定的有( )。
A.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B.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數量
C.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D.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答案】ACD
【解析】銷售數量的具體規定為(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方法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混合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經典例題】某卷煙廠本月銷售卷煙200箱(200支/條,1箱5萬支,250標準條/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80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200×150+200×250×80×45%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250×80×17%
四、計稅依據特殊規定
(一)卷煙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
調撥價格是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計稅調撥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2000年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核定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按其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45%)
不進入省和省以上煙草交易所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
沒有調撥價格的某牌號規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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