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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考情預測
年 份 |
單項選擇題 |
多項選擇題 |
計算題 |
綜合題 |
合 計 |
2009年 |
1分 |
— |
— |
— |
1分 |
■內容精講
一、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2.沒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聽證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必經復議 |
選擇復議 |
第(一)項: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
其他 |
第(六)項第1、2、3: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一級管轄制
1.對各級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復議前置——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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