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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二)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
(三)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四)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熟悉)
【提示】《稅收征管法》的適用范圍是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由財政部門征收或由海關代征的稅種,不屬于《征管法》的適用范圍。
農稅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海關征收的關稅及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還有一部分費由稅務機關征收,如教育費附加。這些費不適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規定的措施,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種費的條例和規章決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城市維護建設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答案]BD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體(了解)
(一)稅務行政主體——稅務機關
(二)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
(三)有關單位和部門
四、稅收征收管理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了解)
(一)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2.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1)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3)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④近姻親關系;⑤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益關系。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與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例題·多選題】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是指對下列情況保密( )。
A.商業秘密 B.個人隱私
C.稅收違法行為 D.稅收違法事實
[答案]AB
(3)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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