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抵押(不動產或大宗財產,不轉移財產占有)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5項)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8項)
1.土地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上述抵押范圍規(guī)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8.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
(三)抵押辦理程序
(4)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納稅擔保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三、納稅質押(動產或權力,轉移占有)
納稅質押是指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四、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三條法律責任:
1.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jīng)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的兩條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本章重點內容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發(fā)票、申報等基礎管理的時間和主要程序;稅款征收原則及征收制度;稅務檢查的職責;違反稅收法規(guī)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偷稅判別及處理、扣繳義務人責任、稅務代理人責任、違反征管制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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