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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了解)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熟悉)
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托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例題·多選題】以下稅務行政行為中,復議是訴訟必經前置程序的是( )。
A.加收滯納金
B.確認納稅主體
C.處以罰款
D.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答案]ABD
【例題·多選題】下列項目中,屬于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請審查的有( )。
A.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
B.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規章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C.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D.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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