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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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原產地規定 |
第 2 頁:稅收優惠 |
第 3 頁:完稅價格的確定 |
第 4 頁: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
第 5 頁:完稅價格中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
第 6 頁: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級2)
1.關稅的申報,進口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關稅的繳納應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因不可抗力或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滯納天數
3.關稅退還指海關將實際征收多于應當征收(溢征關稅)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行政行為。溢征關稅海關發現應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申請時限為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①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②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形,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③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將其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4.關稅的補征和追征,是指海關在納稅義務人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后,發現實際征收稅額少于應征稅額時,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所差稅款的規定。補征和追征,責任不同、時限不同。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補征 |
追征 | 海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延長至5年;偷、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關稅繳納在征管方面不適用于《征管法》,與國內其他稅不同。
5.針對納稅爭議,納稅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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