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稅
第一節 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4.提供應稅服務——“營改增”的應稅服務
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歸納與提示1】應稅服務的基本界定
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營業性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突破基本行為界定的應稅行為:
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無償、營業性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與提示2】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
1.交通運輸服務,包含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注意6個問題】
(1)陸路包括地上、地下運送客貨,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2)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3)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4)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5)航空運輸企業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郵政業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注意】郵政匯兌不等于郵政儲蓄。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儲蓄業務屬于營業稅金融業的范圍。
3.部分現代服務包括七項:
(1)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6)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注意辨析】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屬于研發和技術服務;
但軟件開發服務、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屬于信息技術服務;
而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游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等等屬于文化創意服務。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但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屬于文化創意服務。
(3)有形動產租賃已經“營改增”,但不動產租賃依然繳納營業稅。
(4)遠洋運輸企業的光租、航空運輸企業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5)代理記賬、翻譯服務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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