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契稅法
契稅征稅對象的規定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及房屋的買賣、贈與、交換。
具體情況 |
契稅征稅對象 |
土地增值稅征稅對象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是 |
是 |
3.房屋買賣(含以房產抵債、投資、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視同房屋買賣行為) |
是 |
是 |
4.房屋贈與(含獲獎、繼承方式) |
法定繼承不是,除此之外均是 |
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公益性贈與、繼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
5.房屋交換 |
是(等價交換免) |
是(個人交換居住用房免) |
契稅的納稅人、稅率和稅額計算
(一)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歸納】對于轉讓房地產權屬的行為,轉讓方和承受方的納稅情況如下表:
轉讓方 |
承受方 |
(1)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4)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
(1)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 (2)契稅 |
(二)稅率
3%-5%的幅度比例稅率。
【注意】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為1%。(全國一致)
(三)應納稅額計算
契稅主要規定一覽表見下表:
征稅對象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國有土地使用權 |
承受方 |
成交價格 |
3%-5%的幅度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
土地使用權轉讓 |
買方 | |||
房屋買賣 |
買方 | |||
房屋贈與 |
受贈方 |
征收機關參照 | ||
房屋交換 |
付出差價方 |
等價交換免征契稅;不等價交換,依交換價格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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