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注意規定中“免稅”與“酌情減免”的差異。
2.個人購買住房有不同的契稅優惠政策,其優惠前提都有“第一次”、“唯一”等要求,應注意辨析:
個人購買住房 |
契稅優惠政策 |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含按政策經批準的集資房、房改房) |
免征契稅 |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
減半征收契稅 |
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
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
(二)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企業公司制改造 |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設公司,承受原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企業股權重組 |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 |
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的 |
不征 | |
企業合并 |
合并的企業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企業分立 |
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 |
被售企業法人注銷,且買受人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購企業土地的 |
減半征收 |
被售企業法人注銷,且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
企業破產 |
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 |
免征 |
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 |
減半征收 | |
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 |
免征 |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房屋的附屬設施 |
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 |
征收契稅 |
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變動的 |
不征 | |
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 |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 |
不征 |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的 |
征收契稅 | |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 |
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契稅 |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 |
免征契稅 | |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 |
減半征收契稅 |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 |
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契稅減免稅范圍, |
按規定繳納契稅 |
金融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業務 |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 |
征收 |
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 |
免征契稅 | |
無實質性權屬轉移的房地產交易 |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的 |
不征 |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的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的 |
免征契稅 |
特殊行為 |
具體情況 |
契稅政策 |
其他 |
國務院批準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后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免征 |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 |
免征 | |
企業改制重組,同一投資主內部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撥的 |
不征 | |
房屋被征收的居民重置住房 |
①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 ②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 |
免征 |
①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差價部分 ②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繳納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
征收 |
新增:
婚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即:房產證上夫妻間加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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