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車船稅法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稅范圍
征收范圍是車船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和船舶。
【解釋】車船稅的征稅范圍包括:(1)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在現實中,車輛分為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船舶分為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車船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機動車輛和船舶,不包括非機動車輛。
車船稅的稅目與稅率
【解釋】
(1)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2)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車船稅計稅單位包括“每輛”、“整備質量每噸”、“凈噸位每噸”、“艇身長度每米”。
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的整備質量、凈噸位、艇身長度等計稅單位,有尾數的一律按照含尾數的計稅單位據實計算車船稅應納稅額。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小數點后超過兩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新變化)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新變化)
車船稅法和實施條例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馬力、艇身長度,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相應項目所載數據為準。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和依法應當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或者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行駛證的車船,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標注的技術參數、所載數據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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