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的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殖漁船;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基本要素 |
主要規定 |
納稅期限 |
(1)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2)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
納稅地點 |
(1)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
基本要素 |
主要規定 |
納稅申報 |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機關 |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
年度稅不重征(新增) |
1.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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