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一般計稅規則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1300)元
外籍、港澳臺在華人員及其他特殊人員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即月扣除1300+3500=4800元)
【提示】3500元的生計費扣除標準和1300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均從2011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解釋】附加減除費用所適用的具體范圍是:(掌握,能力等級2)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港澳臺同胞參照上述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執行。
2.適用稅率
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3%~45%。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按月計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3500元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其他規定
(1)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P389(八)
(2)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P395(十七)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P395
(4)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售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符合規定的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實際支付購房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此項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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