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年金的計稅方法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稅法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工資薪金計稅的幾種特殊情況
1.按月分攤所得匯算全年稅額的特殊情況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對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其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具體的計算公式可以分解為以下步驟:
(1)各月按實際收入計算稅額繳納稅款(看作預繳)。
(2)匯總全年收入,并將匯總全年收入除12個月,計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計算月稅額(月平均稅額)。
(4)將月平均稅額乘12個月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合計數。
(5)將全年應納稅額合計數與各月實際繳納稅額合計數比較,多退少補。
2.內退、提前退休、解除勞動關系、退職費取得一次性收入
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四者之間的概念差異。
內退——內部退養
提前退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正式退休
解除勞動關系——增效減員脫離關系
退職——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1)內退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
一次性補貼收入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3)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予以扣除。
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符合退職條件并按退職費標準領取的退職費
【政策規定】國家統一標準發放的退職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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