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委托代征稅款、郵寄納稅、其他方式。
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關注3和5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四)減免稅收制度
減免稅具體規定必須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各方面都不可擅自減免稅;納稅人要求減免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相應資料;減免稅要經審批;減免期內也要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條件變化及時報告;減免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規定見下表: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
減免 稅的 類別 |
報批類減免稅 |
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對于報批類減免稅,凡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報批類減免稅 |
備案類減免稅 |
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對于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 |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 |
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發現的可以在未享受減免而多繳稅款的3年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調整制度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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