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特別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2)責令繳納;(3)扣押商品、貨物;(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含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
3.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不能提供擔保——縣以上稅務分局局長批準。
4.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相關鏈接】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金額限定:
(1)凍結納稅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的費用。
6.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
對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后,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完稅的,就會終止稅收保全措施,且不會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注意對比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異同:
異:實施范圍(對象);基本措施(限制行為、強迫履行義務);執行程度。
同:批準級次;對納稅人基本權益的保護。
提示: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系。
(九)欠稅清繳制度
主要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權限集中在省級。
2.限期繳稅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
(1)離境清稅制度。
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這里應與關稅相關規定對比記憶。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補征 |
追征 |
海關發現在納稅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①般計算失誤情況,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②特殊計算失誤情況(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③偷、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關注"566注冊會計師"微信,第一時間獲取最新資訊、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微信搜索"566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