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法律責任
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的納稅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違章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違章行為 |
違章處理規定 |
不按規定設賬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按期申報納稅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履行扣繳職責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偷稅行為(扣而不繳) |
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是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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