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偷稅、騙稅、抗稅、欠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
(1)行為特征: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逃避繳納稅款罪。
(2)處罰規定:
對于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逃避繳納稅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③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④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種類 |
行為特征 |
處罰規定 |
2.騙稅 |
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3.抗稅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
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觸及刑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
種類 |
行為特征 |
處罰規定 |
4.欠稅 |
①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這里涉及稅務機關未批準延期納稅的情況下,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但納稅人逾期未繳的情況) ②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的,除采用強制措施追繳以外,可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種類 |
行為特征 |
處罰規定 |
5.虛假申報 |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
6.不進行申報 |
納稅人不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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