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規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等特定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
【解釋】
(1)在現行稅法中,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都是稅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稅收立法、修訂和廢止程序
稅收立法(含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廢止)程序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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