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ongxiao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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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的適用稅率
【內容導航】:
(一)卷煙的適用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二節稅目與稅率的內容。
【知識點】:卷煙的適用稅率
1.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煙稅目稅率狀況:
稅目 | 稅率 | |
煙 | ||
1.卷煙 | ||
工業 | (1)甲類卷煙—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含70元)/條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2)乙類卷煙—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商業批發 | 5% | |
2.雪茄煙 | 36% | |
3.煙絲 | 30% |
【特別提示】
第一,注意甲類、乙類卷煙稅目復合稅率的換算和運用:
稅目 | 比例稅率 | 定額稅率 | ||
每支 | 每標準條(200支) | 每標準箱(5萬支) | ||
甲類 | 56% | 0.003元/支 | 0.6元/條 | 150元/箱 |
乙類 | 36% | 0.003元/支 | 0.6元/條 | 150元/箱 |
第二,只有卷煙在商業批發環節繳納消費稅,雪茄煙、煙絲以及其他應稅消費品在商業批發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
第三,卷煙批發環節納稅的三個要點:
(1)稅率5%;
(2)環節內不征收——批發商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3)不能抵扣以前環節消費稅。
卷煙批發計稅示意圖
卷煙批發第一種情況:
卷煙批發第二種情況: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適用稅率
【內容導航】:
(一)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適用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二節稅目與稅率的內容。
【知識點】: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適用稅率
分類及規定 | 稅率 | 納稅環節 |
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 | 5% | 零售環節 |
與金、銀和金基、銀基、鉆石、鉑金無關的其他首飾 | 10% | 生產、進口、委托加工提貨環節 |
關于金銀首飾零售:
(1)行為特征;
(2)征稅范圍(包含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不含修理清洗、鍍金包金);
(3)記住兩個比例(5%稅率、6%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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