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關系:
強制執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1)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3)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
知識點:契稅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稅;(出售給職工的公有制單位的集資建成或單位購買的普通住房比照)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國使領館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特殊規定:
1.企業公司制改造:
(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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