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2)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
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分立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出售:
收購國有、集體企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6.企業破產:
承受關閉、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7.房屋的附屬設施
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8.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9.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依法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10.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規定繳納契稅。
1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12.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
(1)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2)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3)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4)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5)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6)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1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自2013年7月4日起,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住房的,免征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14.其他:
(1)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3)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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