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彌補】
可彌補的虧損是稅法口徑——應納稅所得額的負數。
核心規定:五年延續補虧;不能內補外。
1. 基本規定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 特殊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 其他相關規定
(1)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稅務查補所得可用于彌補虧損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以往年度漏扣少扣的支出可在5年的期限內追補確認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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