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事務執行
1.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對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定以外的某些事項,如果沒有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給某一個特定的合伙人辦理。
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點睛:其中(3)、(4)、(5)屬于處分企業財產;(1)、(2)、(6)屬于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
例:下列事項中,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必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質行為無效;②或者作為退伙處理;③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①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②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③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
④ 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⑤ 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① 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②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④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1)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
(2)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就協商;
(3)協商不成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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