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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選題 |
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5.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 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 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經協 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 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
4月20目,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 續。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 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說明理由。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殺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355)在本題中,風險由甲承擔。
(2)乙有權拒絕。在本題中,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不合法,應視為甲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3)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62)
(4)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306)
(5)①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P334)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P305)
(6)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意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 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P335)在本題中,由于戊已經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丁不能請求甲返還房屋,但有權要求甲承擔 違約責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屆滿。根據規定,丁對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丁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計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還房屋,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6.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 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 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 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 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 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 “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 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 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 轉讓給乙,轉讓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 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l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l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
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般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l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 票:董事戊于l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l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 2 000股。因受市場環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8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l曰,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在受讓8公司轉讓的A公司27%的股份時,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2)
①乙不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持有股份的時間不足180日。
②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 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 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方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①丙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②丁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
①乙提出的臨時提案不應列為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在本題中,乙提出臨時提案的時間距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不足10日。
②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即使董事會拒絕召集臨時股東大 會,乙與股東張某也應該要求監事會召集,不應直接自行召集。
(5)乙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6)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乙、戊、庚均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庚)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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