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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選題 |
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6小題,其中第1小題、第2小題每小題7分,第3小題7分,第4小題 12分,第5小題12分,第6小題17分。其中第2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7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 最高得分為12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7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1.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 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 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 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8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享有優先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P44)
(2)乙無權要求。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P43-P44)
(3)丙應當承擔。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P53)
(4)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P46)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 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l%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 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l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l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 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I司H,1-,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 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資。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 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本題中,李某的出資以“未來”的獎金繳納,首期出資未能達到新增注冊資本的20%。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可以以銷除股權或者股份的方式減資(P145)。在本題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減資后再銷除乙的股權是允許的。
(4)丙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根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 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 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 款將該票據背二傳轉讓給了戊公司。
根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
(1)A銀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P466)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3)不能。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P454)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P455)
4.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 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 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萬元貨款未得 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 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 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 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 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l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 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二持,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 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 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 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 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 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l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管理人無權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發生于破產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無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 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無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因為戊公司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
(4)丁公司無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定,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如購買價款)或存在補償金等,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在本題中,戊公司購買機床的價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權行使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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