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4 頁:多選題 |
第 7 頁:案例題 |
三、案例分析題
1.2016年3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項,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6年9月1日,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
4月1日,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買賣合同價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項下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糾紛。
5月1日,C公司為支付廣告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負責人知悉B、C公司之間合同糾紛的詳情,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C公司的關聯企業E公司與D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E公司就C公司對D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E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有關保證事項,亦未簽章。
6月1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償還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資信狀況不佳、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D公司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后,分別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E公司亦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甲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考點】
(2)【題干】B公司拒絕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不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F公司對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并不知情,B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
(3)【題干】B公司拒絕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成立
【解析】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D公司知悉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B公司可以拒絕D公司的追索。
【考點】
(4)【題干】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能否依保證合同要求E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①D公司無權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②D公司有權依保證合同要求E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考點】
(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務資產;(2)股份發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該2名非執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會調查發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為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構成一致行為人
【考點】
(2)【題干】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于權益變動披露規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答案】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繼續收購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別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規定。
【考點】
(3)【題干】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的三項內容中,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①股份發行價格不符合規定。②丁公司獲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可自由轉讓不符合規定。
【考點】
(4)【題干】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人數符合規定
【考點】
(5)【題干】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答案】不能通過
【考點】
(6)【題干】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訴?并說明理由。
【答案】不應受理乙公司的起訴
【考點】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微信搜索"566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