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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題:單選題
1、答案:B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答案:A
解析:遇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并存時,處理原則為“先民后刑”。注意:此為通用原則,不僅僅是針對個人獨資企業。
3、答案:D
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答案:B
解析:(1)債權人甲公司對債務人乙企業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0年8月15日~2002年8月15日,由于乙企業于2001年1月解散,債權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資人張某;(2)債權人甲公司應當自乙企業解散之日起5年內找張某,否則其債權消滅;(3)只要債權人甲公司在2006年1月10日前找張某,張某就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甲公司在2003年4月1日要求張某承擔清償責任,張某如拒絕,則甲公司就可以對張某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2003年4月1日~2005年4月1日。
5、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6、答案:D
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7、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也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組織;外國個人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8、答案:C
解析: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時,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A不正確;合伙人可以約定出資的繳付期限,不一定非得一次性繳付出資,所以B不正確;合伙企業必須在名稱中標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樣,否則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D不正確。
9、答案:B
解析:(1)選項A: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2)選項C:注意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0、答案:D
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11、答案:D
解析:合伙人的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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