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多選題 |
第 2 頁:綜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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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5 頁:綜合題答案 |
三、綜合題
1.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從事餐飲業務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丙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現金出資,乙以房屋出資,丙以勞務出資;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甲、乙、丁不執行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此外,合伙人丙還設立了一家從事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
2010年的經營期內,合伙企業發生了下列業務: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經查,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甲為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丙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2010年9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經查,合伙協議中并未對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擔保的事項作出約定。
(3)2010年10月,丙與合伙企業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丙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向合伙企業提供食品。該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業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債務,丙決定解散該企業。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為清算人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經查,該個人獨資企業債權債務情況如下:①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戊10萬元;②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③丙在上述從事餐飲的合伙企業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該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潤。
(4)丙個人沒有其他可執行財產。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剩余債務,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丁決定以現有狀況繼續經營。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丙在合伙企業以勞務出資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中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協議中約定甲、乙、丁不執行事務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甲對此業務承擔的責任應如何確定?
(4)丙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丙與合伙企業簽訂了買賣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6)請說明丙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時的財產的清償順序。
(7)甲、乙、丁決定以現有狀況繼續經營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 2011年9月,A 、B 、C 、D 協商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其中
A
B.D系辭職職工,C系一法人型集體企業,其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以勞務出資、而
B.D以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
A.D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發現
A.B的經營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隨提出退伙。在該年11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11月底,在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11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1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時,在僅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丙公司。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C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說明理由。
(2)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請指出不合規定之處?
(3)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4)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和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和C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協議對B的職權限制
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
(5)E的出質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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