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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綜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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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綜合題答案 |
三、綜合題
1. 某境外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準備向中國境內投資,擬定了兩份投資計劃。
計劃一:并購中國一家公司,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中國商務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點如下:①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開合法的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②甲公司擬以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并購中國某國有企業的部分資產;③已聘請在境外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商務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長因內幕交易,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處罰,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價大幅震蕩。商務部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條件,不予批準。
計劃二:與境內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我國商務部報送的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①合營各方投資總額900萬美元,成立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本中,外方投入60萬美元;②中方的出資一次繳清,外方的出資分期繳納。外方的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③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
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設立了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營者未經中方合營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營企業的部分股份轉讓給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對。
(2)中方認為合營企業應設總會計師,但外方投資者不同意。
(3)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要點是:變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資,每年固定收回投資12萬美元;該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業的每年生產成本。并規定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問題: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購境內企業的條件?說明理由。
(2)合營企業協議中有哪些內容不合法?說明理由。
(3)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外方投資者不同意設總會計師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6)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2. 2010年1月,國外甲公司擬購買國內乙國有企業的一座辦公大樓,合資興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該資產作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雙方合同的主要內容有: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其中注冊資本為1500萬美元。注冊資本分期繳納,除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資,各自應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4個月內繳清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雙方可在合營企業成立后以合資企業的名義貸款200萬美元作為各自的出資。董事長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長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會成員為7人,有關注冊資本的增加需經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過。甲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買價。
另外,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意向書,擬在酒店附近修建高爾夫球場。由于需要占用某鄉大量耕地,雙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國內最高標準加5%給予鄉政府經濟補償。
甲公司準備于2010年3月1日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乙企業則在2月2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并依法進行了公告。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買價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雙方修建高爾夫球場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乙企業發出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 2008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派,總經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10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止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現金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確定為多少?并說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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