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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乙與丙之間轉讓花瓶的合同無效。首先,根據《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乙對古董花瓶屬于按份共有,乙占1/3的份額,其對花瓶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其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轉為無效。因此,在甲拒絕追認后,乙丙之間的合同轉為無效合同。
(2)丙拒絕交付花瓶的行為能得到法律支持。雖然乙是無權處分,但丙在訂立合同時是善意的;且丙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不論是否已經實際支付價款,只要合同約定的價格合理即可);乙已經將花瓶交付給丙,因此丙具備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的條件,能夠取得花瓶的所有權,有權拒絕交付給甲。
(3)乙無權主張代位行使丙對丁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主張行使代位權的,債務人的債權不能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丙因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乙無權代位行使。
(4)乙有權主張代位行使丙對戊的權利,但應以50萬元為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主張行使代位權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已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本題中,乙對丙的債權以及丙對戊的債權均已到期,丙無財產可供清償且怠于行使其債權,該債權非專屬于丙自身,因此乙有權主張代位行使丙的該項權利;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題中,乙的債權為50萬元,因此乙只能就50萬元主張行使代位權。
【案例2答案】
(1)E公司設定的反擔保有效。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但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2)甲公司與A公司變更主合同后,B公司和C公司對變更后的債務(90萬元),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3)甲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最遲應在2012年2月10日前提出。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4)甲公司最多可要求C公司償還63萬元。首先,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可能在A公司的破產程序中受償的金額為90×30%=27(萬元),未受償部分為63萬元。其次,根據相關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為連帶共同保證。本題中,B公司與C公司是連帶共同保證,甲公司有權就全部債權向B公司或者C公司主張清償。
(5)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B公司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37.8萬元。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連帶共同保證下,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本題中,A公司破產程序已經終結,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向A公司追償,但其有權依據其與B公司的約定,向B公司追償應由B公司承擔的份額,即63×60%=3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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