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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乙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8年3月,A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11年2月,A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11年3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7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A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果甲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理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分別說明理由。
(4)A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A公司最初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的不合法之處是:臨時股東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根據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A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①A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合法。根據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②如果甲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理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不會支持。根據規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A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題中贊成增資的占表決權總數的58.3%,不足2/3,增資決議不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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