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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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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5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2)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被分公司的負責人在上一年度末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4)甲公司的總經理張某在破產申請之前一天領取了當月正常工資5萬元,張某放棄了自己的績效獎金,但當時甲企業仍普遍拖欠大部分職工工資共計350萬元,已知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每人每月2000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關于總經理張某獲取的工資性收入5萬元,管理人應當如何處理?
(5)總經理張某的5萬元工資應該如何清償?
參考解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依法應當追回,計入破產財產用于破產分配。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要求其補繳出資額80萬元。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4)管理人應主張張某將5萬元工資性收入返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總經理張某的5萬元工資中的2000元應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而高出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48000元,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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