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41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與該市投資公司丁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訂立了發起人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1)各方的出資均分兩期繳納。其中第一期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50%,在營業執照頒發前繳納,第二期50%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同時約定,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2)甲、乙、丙三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負責補足其差額,其他股東不對此負責。
(3)公司成立后的稅后利潤,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則由甲優先認繳出資50%,乙優先認繳20%,丙和丁各認繳l5%。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甲、乙、丙、丁對公司利潤分配及公司增加資本時各方優先認繳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①分期出資比例及期限符合規定。新的公司法對出資的期限已沒有限制。
②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乙的行為實際就是抽逃出資。
(2)不符合規定。公司成立后發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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