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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1、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甲乙兩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 、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 、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 、甲公司與乙公司誰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并說明理由。
2、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5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2)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被分公司的負責人在上一年度末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4)甲公司的總經理張某在破產申請之前一天領取了當月正常工資5萬元,張某放棄了自己的績效獎金,但當時甲企業仍普遍拖欠大部分職工工資共計350萬元,已知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每人每月2000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 、對甲分公司負責人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3> 、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4> 、關于總經理張某獲取的工資性收入5萬元,管理人應當如何處理?
<5> 、總經理張某的5萬元工資應該如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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