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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題
(一)甲有色金屬廠是某市產業部下屬的國有企業。假設2008 年3 月18 日,甲企業由于
經營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月2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屬廠。法院于2008 年10月21 日裁定宣告該有色金屬廠破產。管理人及時擬
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 人,債權總額為
1000 萬元,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B 二人,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 萬元。破產分
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
2008 年11 月30 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但在2009 年8 月,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
發現,該廠曾在2008 年1 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 萬元債權,同時,有人舉報2007 年2 月
20 日,該市產業部將甲有色金屬廠所有的一臺價值80 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
使用。
問題:
(1)A、B 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2)此次債權人會議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如何通過?并說明理由。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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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廠放棄的120 萬元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
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5)對某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 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
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并說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A、B 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不享有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
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
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于A、B 二人的債權均有破產企業財產作擔保,因此其對本次債權人會議
關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
(2)A和B 不享有表決權,那么通過此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應該經過5 人以上(過
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在350萬元以上(1/2以上)。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1/2 以上。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
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因此,該破產企業的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
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4)該廠放棄的120 萬元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
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 年內,發現人民法院
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
行追加分配。
(5)對該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 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
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
起2 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這里雖然是在破產終結之日起2 年內發現的,但
該行為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前發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二)A公司因長期拖欠到期債務無力償還,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A 公司目前的基本情況如下:A 公司登記注冊地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均為甲市,生產
基地則在乙市;A 公司的債權人之一B 建材公司因經濟糾紛于兩個月以前起訴A 公司;A 公司欠
建設銀行貸款1000 萬元,其中的800萬元貸款是用A 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A 公司曾為
C 公司向工商銀行一筆500 萬元的貸款作連帶責任保證人,現C 公司借款已到期,C 公司對該筆
貸款并未償還。
A 公司在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并提出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在債
權人會議討論時,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有2/3 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債權人所代
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3/4。但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對該和解協議不予認
可,宣告A公司破產。
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A 公司破產的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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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公司與B 建材公司之間未審結的經濟糾紛應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能否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債權?說明理由。
(4)A 公司是否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后申請和解?說明理由。債權人會議是否通過了和
解協議?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終止和解程序?說明理由。
(5)建設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應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A 公司破產的案件應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A 公司與B 建材公司之間未審結的經濟糾紛應當中止。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
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工商銀行可以參加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
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可知,工商銀行可
以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債權。因破產案件中債務人A 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屬于連帶債務
人,因此,債權人工商銀行可以選擇是否將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
(4)①A 公司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后申請和解。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
院申請和解。
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
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
額的2/3 以上。
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和解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
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
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5)根據《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
先受償的權利。可知,建設銀行的1000 萬元貸款,其中800 萬元從抵押的財產中優先受償,其
余的200 萬元作為普通債權,同其他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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