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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空調生產廠與B科研所簽訂了一份技術合同,在合同中約定:B科研所將研制成功的空調制冷技術提供給A空調廠,A空調廠先支付價款20萬元,其余的價款在空調上市后的獲利中提取20%,從獲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該技術歸A空調廠所有。B科研所為空調廠使用該項技術提供必要的人員指導。A空調廠利用B科研所的技術后,制出的空調因為質量上乘,所以銷路挺好,當年就獲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調廠看到后,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該技術。于是雙方簽訂了一個同樣的技術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雙方合同終止,B科研所收回該項技術。不料,這項合同被A空調廠得知,于是向B科研所交涉,要求解除與C空調廠的合同,因為該項技術已歸其所有。B科研所說,該項技術4年后才歸A空調廠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權與他人訂立合同,況且合同在3年后就終止了。A空調廠交涉沒有結果,就不再交納提成費。B科研所遂以A空調廠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賠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A空調廠與B科研所簽訂的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嗎?為什么?
(2)A空調廠與B科研所簽訂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種使用費計算方法?
(3)B科研所是否可以與C空調廠簽訂一份與A空調廠相同的期限為3年的合同?
(4)若A空調廠在經營中將該技術泄露給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5)設B科研所與A空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A空調廠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術上發展新技術,該約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6)若A空調廠在B科研所技術的基礎上,獲得了后續改進的新技術,則該新技術成果應歸誰所有?為什么?
(7)若有關部門裁定A空調廠使用的技術侵犯了D公司的專利權,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1)B科研所與A空調廠簽訂的合同不是技術服務合同,而是技術轉讓合同。
(2)B科研所與A空調廠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3)可以。因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專利技術合同轉讓人再將技術轉讓給第三人。
(4)可要求A空調廠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5)不合法。因為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不得限制技術發展。
(6)該新技術成果應歸A空調廠所有。因為技術合同轉讓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分享辦法的,該技術成果歸改進方所有。
(7)B科研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1)本案中B科研所與A空調廠訂立的合同從表面上看是技術服務合同,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而且是包含了服務內容的附期限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本案的合同內容不符合這一定義。B科研所提供技術,A空調廠支付價款利用該項技術,實際上符合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定義,即專利權人作為讓與人將其專利的所有權轉移交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只是技術轉讓后的延伸,故是技術轉讓合同。但從合同的內容看,A空調廠對于該項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在5年后才能獲得,這樣在這5年內合同又類似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本質上,雙方的合同可以說是一個附期限的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在這5年的期限屆滿之前,B科研所保留技術的所有權,A空調廠只有使用權。既然如此,A空調廠就無權限止B科研所再與他人訂立技術合同,因為雙方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在這5年內A空調廠享有獨占的或排他的使用權。B科研所與C空調公司訂立的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并沒有侵犯A空調廠的權益;因為此時A空調廠并未享有技術的所有權,況且B科研所與C空調公司的合同并未超過5年的期限。若超過5年的期限,那么5年之后合同就侵犯了A空調廠的權益,因為A空調廠已獲得了專利的所有權。
(2)技術合同的一個必備條款是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一般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法》規定了下面幾種方式供當事人在約定時選擇:(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即在合同中對于技術轉讓費、使用費、咨詢費等規定一個總的數額,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2)提成支付,即預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比例,待有了效益后按比例提成。(3)提成支付加預付入門費,即合同訂立時先付一定數額入門費,其余的按比例提成。本案中,A空調廠與B科研所之間的合同價款的支付方法即屬于提成支付附加入門費的方式。
(3)《合同法》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前面已經分析過,B科研所與A空調廠簽訂的合同在5年期間類似于一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故雙方當事人應受《合同法》的調整。依《合同法》受讓人不得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技術。但是,作為出讓人能否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技術要視第一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而定,若為獨占性或排他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出讓人不得許可第三人實施該技術;若為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則出讓人有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技術。本案中未交待B科研所與A空調廠的合同性質,應依法推定為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故出讓人B科研所有權許可第三人C空調公司使用實施該技術。
(4)《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本問中,A空調廠違反合同約定,將合同項下的技術泄露給他人,侵犯了B科研所的權益。對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A空調廠違反合同,泄露合同項下的技術秘密,B科研所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要求A空調廠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繼續履行與本合同的性質不符)。
(5)《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6)《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在本案中,A空調廠與B科研所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因此,A空調廠在B科研所基礎上獲得了后續改進的新技術,該新技術成果應當屬于A空調廠。
3、2005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的破產案件,并于2005年6月1日宣告甲企業破產。甲企業的有關情況如下:
(1)2005年3月1日,甲企業和A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設備買賣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A企業于2005年3月10日交付設備,甲企業于2007年6月10日支付貨款后設備的所有權轉移至甲企業。人民法院宣告甲企業破產時,甲企業尚未支付100萬元設備款。
(2)2005年1月1日,甲企業和B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合伙型聯營企業(以下簡稱“乙企業”)。2005年2月1日,乙企業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清算組接管甲企業后,決定收回甲企業對乙企業的投資及應得收益150萬元,計入甲企業的破產財產。因甲企業提前退出聯營企業,給B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
(3)2005年1月1日,甲企業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甲企業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經查,該抵押未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4)2005年2月1日,甲企業向中國農業銀行貸款800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甲企業以其辦公樓設定抵押,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經查,該辦公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甲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但甲企業以辦公樓設定抵押時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5)2005年3月1日,甲企業向中國銀行貸款60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甲企業以其機器設備抵押,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經查,甲企業以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時未經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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