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規則,是制發、辦理公文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四章規定的“行文規則”,共5大條。主要是從一般規則、上行文規則、下行文規則三個方面確立了黨政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
1.標題
公文標題是對公文主要內容準確、簡要的概括和提示,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例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其中,“國務院”是發文機關名稱,“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是公文的主體,即事由,“通知”是文種。
2.主送機關
《條例》規定:“主送機關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也就是說,主送機關是發文機關要求對公文予以辦理或答復的對方機關。主送機關又稱主送單位或行文對象。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體和核心所在,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4.附件說明
附件說明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公文正文中的一些內容,如圖標、名單、規定等,如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斷公文前后的聯系而造成閱讀上得不便。需將其從公文正文中抽出來作為公文的附件單獨表述,即附件。公文附件是正文內容的組成部分,與正文一樣具有同等效力。若公文存在兩個以上附件,需要在公文正文后標注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內容除加括號注明“見附件”或“附后”。凡是正文中寫明上報、下發、批轉、轉發、報送、發布XX文件字樣的,附件說明處不必注明“附件”字樣,以免重復。
5.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發文機關署名應當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公文一般以機關名義署名,特殊情況如議案、命令(令)等文種需要由機關負責人署名的,應當寫明職務。要注意發文機關署名應與標題中的范文機關名稱相一致。
6.附注
附注是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加以說明,主要標注公文的發布層次、印發傳達范圍等。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說明中附件的序號和名稱應與附件的序號和名稱一致,以顯示附件與正文不可分割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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